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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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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087號王玉龍、陳文章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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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玉龍、陳文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被告王玉龍、陳文章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87號
原   告 李宇威  
被   告 林宣文  
      施柏靖  
      王玉龍  
      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
2年度附民字第84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98元,及其中被告林宣文自民國112
年7月7日起、被告施柏靖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被告王玉龍自
民國112年7月7日起、被告陳文章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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