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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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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102號吳進生(即魏吳秋棉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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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南院揚民勤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進生(即魏吳秋棉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進生(即魏吳秋棉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吳老熱、王仙蕊、吳敏雄、上冠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祥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安宇律師
游弘誠律師
被   告 吳俊毅、吳襲宸即吳金隴、楊成良、陳光中、陳蒨玟、陳采昕、陳玥伶、陳奕昌、吳梅雪、吳意珍、吳東明、吳雪嬌、吳招福、吳三賢
前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吳進生(即魏吳秋棉之繼承人)
吳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魏進三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郭湘凌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陳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進生應就被繼承人魏吳秋棉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0分之1;坐落臺南市○○區○○段○至○、○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0分之1;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分之376辦理繼承登記。
二、坐落臺南市安南區○○段○○地號土地、面積3,201.96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1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3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民國112年11月17日更正版)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7.38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面積118.3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意珍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65.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165.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梅雪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94.6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光中、陳蒨玟、陳采昕、陳玥伶、陳奕昌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編號J部分,面積165.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雪嬌取得;編號L部分,面積568.0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編號N部分,面積94.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進生取得;編號O部分,面積94.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襲宸即吳金隴取得;編號P部分,面積189.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成良取得;編號S部分,面積113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俊毅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4.96平方公尺、編號D部分,面積32.69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面積14.86平方公尺、編號H部分,面積37.6平方公尺、編號K部分,面積42.21平方公尺、編號M部分,面積171.27平方公尺、編號Q部分,面積9.22平方公尺、編號R部分,面積48.82平方公尺,由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所示維持共有。
三、原告吳老熱、被告吳俊毅就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部分應各依附表1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被告吳意珍、吳東明、吳梅雪、陳光中、陳蒨玟、陳采昕、陳玥伶、陳奕昌、吳雪嬌、吳進生、吳襲宸即吳金隴、楊成良。
四、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1,683.97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2-1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841.98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祥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841.9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
五、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980.34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2-1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90.1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祥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490.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
六、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264.49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2-1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32.2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祥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32.2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
七、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106.51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3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53.2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祥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53.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
八、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378.81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3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89.4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祥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89.4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
九、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1,461.14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3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730.5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祥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730.5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
十、坐落臺南市安南區○○段○○地號土地、面積348.25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3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74.1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祥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74.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0.0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祥取得。
、原告吳祥就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部分應補償被告吳東明新臺幣252元。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170.93平方公尺,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1.98平方公尺,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495.5平方公尺,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1,453.87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4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44.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意珍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209.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東明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290.7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招福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48.4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進生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48.4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昌盛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121.16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敏雄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290.7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
、原告吳老熱、被告吳意珍就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部分應各依附表2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原告吳敏雄、被告吳東明、吳招福、吳進生、陳昌盛。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9.0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789.85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5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55.4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意珍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57.9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三賢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26.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進生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26.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昌盛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65.8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敏雄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157.9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640.12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5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88.0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意珍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28.0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三賢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21.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進生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21.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魏進三之遺產管理人)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53.3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敏雄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128.0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
、原告吳老熱、被告吳意珍就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部分應各依附表3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原告吳敏雄、被告吳三賢、吳進生、陳昌盛、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魏進三之遺產管理人)。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34.1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1,890.82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6-1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32.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雪嬌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718.5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意珍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378.1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三賢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63.0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進生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57.5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敏雄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378.16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王仙蕊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63.0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上冠品有限公司取得。
、原告王仙蕊、被告吳三賢、吳意珍就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部分應各依附表4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原告吳敏雄、上冠品有限公司、被告吳雪嬌、吳進生。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1,223.62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7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07.6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意珍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37.6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招福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46.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進生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46.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魏進三之遺產管理人)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15.0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敏雄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271.28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
、原告吳老熱、被告吳意珍就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部分應各依附表5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原告吳敏雄、被告吳招福、吳進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魏進三之遺產管理人)。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8.05平方公尺,分割如附圖8即臺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7.18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0.8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意珍取得。
、原告吳老熱就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部分應補償被告吳意珍新臺幣25,694元。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3.4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老熱取得。
、原告吳老熱就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部分應依附表6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原告吳敏雄、被告吳進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魏進三之遺產管理人)、吳意珍、吳三賢、吳招福。
、訴訟費用新臺幣652,287元,由兩造按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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