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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34號KAMMOOLSAEN THIWA(提瓦)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騰113年度毒聲字第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KAMMOOLSAEN THIWA(提瓦)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134號聲請觀察勒戒事件,應受送達人KAMMOOLSAEN THIWA(提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KAMMOOLSAEN THIWA(提瓦)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KAMMOOLSAEN THIWA(提瓦),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