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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051號鄭榮吉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榮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51號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榮吉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李禹靚
被 告 鄭瑞卿
鄭瑞敏
鄭伊汝
許國雄
許瑛峰
許瑛保
許國賓
許國昭
被 告
即被代位人 鄭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鄭榮吉應就被繼承人許潘晴金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代位人鄭榮吉與被告鄭瑞卿、鄭瑞敏、鄭伊汝、許國雄、許瑛峰、許瑛保、許國賓、許國昭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28分之4),均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