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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54號相對人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瑞芬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南院揚民映113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瑞芬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4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瑞芬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瑞芬
相 對 人 王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聲字第154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