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暫字第000044號楊博鈞,楊智舜,劉驊瑄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慈112年度司家暫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智舜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家暫字第44號暫時處分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楊智舜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0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慈股
 
書記官 孫鈴堯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