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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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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257號林若羚即林巧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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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若羚即林巧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5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林若
  羚即林巧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25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林若羚即林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74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民
國95年5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95年5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7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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