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257號林若羚即林巧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若羚即林巧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5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林若
羚即林巧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25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林若羚即林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74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民
國95年5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95年5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7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