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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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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000152號HUSAIN AHAMED MOHAMED HUSNI(胡世尼)之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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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暑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附民被告HUSAIN AHAMED MOHAMED HUSNI(胡世尼)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HUSAIN AHAMED MOHAMED HUSNI(胡世尼)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起訴狀繕本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附民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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