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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206號吳培健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培健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206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培健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7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吳培健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206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3 月27日下午2 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32元,及其中新臺幣44,182元自民國
112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