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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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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000412號王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王正雄、許林春華、陳王金葉、王來順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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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
      、王正雄、許林春華、陳王金葉、王來順之民事準備書三
      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王
    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王正雄、許林春
    華、陳王金葉、王來順之民事準備書三狀繕本1件,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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