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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000412號王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王正雄、許林春華、陳王金葉、王來順之書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
、王正雄、許林春華、陳王金葉、王來順之民事準備書三
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王
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王正雄、許林春
華、陳王金葉、王來順之民事準備書三狀繕本1件,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