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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57號張耀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5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張耀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張耀庭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張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耀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8年1月20日②139年4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耀庭於①108年1月23日②108年1月23日③109年1月31日④109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1,000,000元③2,000,000元④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8年1月23日②118年1月23日③129年1月31日④129年4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2年9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219,2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影本3件、繳款明細表4件、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