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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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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5號譚明龍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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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郭香秀與相對人譚明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譚明龍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郭香秀 
           送達代收人 黃怡芬             
相 對 人 譚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立之消費性借款所產生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18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立之消費性借款之證明文件,而僅提出民國112年2月8日簽立之借據,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西港區
大塭寮段
1536
1067.00
全部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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