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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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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64號葉思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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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南院揚民佳113年度司聲字第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思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4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葉思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黃許錦蓮
許王秀花
許祐華
許國泰
許燕卿
許杏仁
許施錦綉
許福麟
許燕玲
  許燕琴
潘水治
潘振欽
潘振峯
潘春美
   葉志峯
葉惠倩
葉雅芬
葉河生
莊美津
楊博賢
楊忠憲
楊于萱
莊麗琴
曾佰陞
曾祺雯
曾柏強
曾柏勝
曾姿愉
曾湘媚
吳曾秀蘭
林曾秀治
            上開31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錫恩律師
相 對 人 葉思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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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司聲64pdf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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