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089號翁保鎮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保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翁保鎮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89號
原 告 蘇育鎮
被 告 翁保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47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5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88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3,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