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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76號林志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7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志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3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18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