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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30號劉國義之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國義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國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劉達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