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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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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38號蕭依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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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南院揚民丁112年度訴字第20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依文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蕭
    依文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處所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三仁  
被   告 蕭子涵  
      蕭依文  
      蕭仲宏  
      蕭儒吟  
      周蕭淑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秀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蕭海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應有部分
1
土地
臺南市安南區長溪段317地號土地
3分之1
2
土地
臺南市安南區長溪段318地號土地
3分之1
3
土地
臺南市安南區長溪段319地號土地
3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主張之比例
1
蕭鍈淓
4分之1
4分之1
2
被告蕭子涵、蕭依文、蕭仲宏(蕭銘漢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分之1
各12分之1
3
被告蕭儒吟
4分之1
4分之1
4
被告周蕭淑花
4分之1
4分之1
 
 
附表三: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原告
4分之1
2
被告蕭子涵、蕭依文、蕭仲宏
連帶負擔4分之1
3
被告蕭儒吟
4分之1
4
被告周蕭淑花
4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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