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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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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46號李合燕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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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3年度婚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合燕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婚字第46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合燕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9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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