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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69號林曉萍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巳112年度婚字第1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AREE TOROT(林曉萍)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69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被
告AREE TOROT(林曉萍)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2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確認林福隆與被告AREE TOROT(林曉萍)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
㈡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股 別:巳股
書記官 蔡雅惠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