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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10號方威然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南院揚民丁112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方威然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1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方威然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被 告 謝仁杰
方威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