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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秩字第000005號曾宏恩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宏恩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秩字第5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應送達被告曾宏恩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1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曾宏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2月5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300558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宏恩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扣案之鋸刀1把、菜刀1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