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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38號被告李忠福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忠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3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忠福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李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