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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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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0519號PHAM THI TINH (范氏情)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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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PHAM THI TINH (范氏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5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PHAM THI TINH (范氏情)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519號
原   告 烏恩泰  
訴訟代理人 李漢梅  
兼上一原告
複  代理人 李復明  
被   告 HO VAN CUONG(中文姓名:胡文強)
      PHAM THI TINH(中文姓名:范氏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復明新臺幣1,062,92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李復明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烏恩泰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9,原告烏恩泰負擔百分之18,餘百分之63由原告李復明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李復明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六、原告李復明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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