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000017號陳璃明即陳美樺即陳玫如之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南院揚民悅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陳璃明即陳美樺即陳玫如之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應送達債務人陳璃明即陳美樺即陳玫如之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