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88號陳覲榆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8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覲榆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8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覲榆之判決正本、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
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鴻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105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彥任(清算人)
住同上
相 對 人 陳覲榆 住臺南市善化區信義路71巷25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略)
二、(略)
三、(略)
三、(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