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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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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0845號譚德勝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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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譚德勝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84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譚德勝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84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譚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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