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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130號朱家麟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家麟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13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朱家麟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2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林明雄
被 告 朱家麟
朱浚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調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958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