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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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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051號鄭榮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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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榮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51號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榮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李禹靚
被   告 鄭瑞卿
鄭瑞敏
鄭伊汝
許國雄
許瑛峰
許瑛保
許國賓
許國昭
被      告
即被代位人  鄭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鄭榮吉就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代位其債務人即鄭榮吉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被代位人鄭榮吉之應繼分20分之3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777元(計算式:1,438,510元×3/20=215,7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7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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