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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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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911號林俊龍(即張川恩之繼承人)之113年2月29日南院揚民揚111訴1911字第11310018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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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南院揚民揚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龍(即張川恩之繼承人)之113年2月29
      日南院揚民揚111訴1911字第1131001824號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俊龍
    (即張川恩之繼承人)之113年2月29日南院揚民揚111訴191
    1字第1131001824號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25日下午3時整在現場勘驗
    。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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