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65號林惠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惠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6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惠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06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柯奕妘  
被      告 林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206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 年3 月1 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89元,及其中新臺幣11,941元自民國
113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