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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086號盧信諭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慈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盧信諭之處遇計劃(一)函、處遇計畫(二)函、暫時保護令裁定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6號暫時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盧信諭之處遇計劃(一)函、處遇計畫(二)函、暫時保護令裁定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113年3月18日處遇計畫(二)函。
請於民國113年5月3日至本院柳營簡易庭接受處遇計畫之評估。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1日民事暫時保護令。
①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②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9時前至本院(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五樓少年輔導教室報到並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