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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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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060號蔡孟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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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孟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蔡孟均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60號
原   告 黃惠華
被   告 蔡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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