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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968號王俊傑,黃乾宗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68號聲請人黃乾宗與相對人王俊傑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王俊傑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黃乾宗
相 對 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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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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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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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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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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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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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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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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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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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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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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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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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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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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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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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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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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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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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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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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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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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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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