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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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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117號黃碧燦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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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碧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1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碧燦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黃碧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零件10,041元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額:10,041元×0.369=3,705元
第2年折舊額:(10,041-3,705)元×0.369=2,338元
第2年之10個月折舊額:(10,041-3,705-2,338)元0.369(10/12)年=1,229元
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10,041元-3,705元-2,338元-1,229元=2,769元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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