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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07號陳雪玲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訴字第1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雪玲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雪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7號
原 告 陳木雄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被 告 陳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00區00路00段00巷00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