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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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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07號陳雪玲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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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訴字第1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雪玲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雪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7號
原   告 陳木雄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被   告 陳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00區00路00段00巷00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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