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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96號楊心怡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南院揚民壽112年度司聲字第69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心怡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96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楊心怡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邱愛涼
相 對 人 楊心怡
楊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四三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四六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