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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 對人葉敏南之聲請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內容:113年3月14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節本如附
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聲 請 人 王富美
王陳月娥
王彰銘
王秀惠
王振龍
共同送達代收人趙偉寰
相 對 人 葉敏旭
葉敏璋
葉敏裕
葉陳順
葉敏雄
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四件,業經貴院以112年度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39號葉敏南之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敏南之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 對人葉敏南之聲請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內容:113年3月14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節本如附
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聲 請 人 王富美
王陳月娥
王彰銘
王秀惠
王振龍
共同送達代收人趙偉寰
相 對 人 葉敏旭
葉敏璋
葉敏裕
葉陳順
葉敏雄
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四件,業經貴院以112年度
訴字第664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
二、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9,82元,需要一併
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該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
用額的單據,聲請貴院裁定確定之。
二、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9,82元,需要一併
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該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
用額的單據,聲請貴院裁定確定之。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