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000006號王逸東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南院揚民癸113年度事聲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逸東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6號聲明異議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王逸東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6號
異 議 人 李心彤
送達代收人 張立宇律師
相 對 人 王逸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