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853號UNTUNG ALI MURTANDO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53號聲請人丁氏碧玄與相對人UNTUNG ALI MURTANDO(阿里)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UNTUNG ALI MURTANDO(阿里)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相 對 人 UNTUNG ALI MURTANDO(阿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001
|
112年6月17日
|
30,344元
|
112年7月17日
|
TH2980055
|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