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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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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69號詹進南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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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進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6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詹進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69號
原   告 陳華娣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被   告 詹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伍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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