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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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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10號熊震宇、王佳衍、楊千金、楊芳銘之公示送達被告被告熊震宇、王佳衍、楊千金、楊芳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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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親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熊震宇、王佳衍、楊千金、楊芳銘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親字第10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熊震宇、王佳衍、楊千金、楊芳銘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2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內容:
  ㈠確認謝○○與楊○○間之收養關係存在。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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