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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000341號黃振雄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振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3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振雄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張舜彥
徐嘉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黃振雄
黃育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新營區下角帶圍段33-4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二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2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4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育鈴取得。
二、被告黃育鈴應以新臺幣200,364元補償被告黃振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