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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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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47號曾豐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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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豐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4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曾
    豐茂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被   告 曾豐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95元,其中新臺幣48,937元自民國11
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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