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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47號曾豐茂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豐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4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曾
豐茂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被 告 曾豐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95元,其中新臺幣48,937元自民國11
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