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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625號王素蓮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素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素蓮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王秀鳳
被 告 王素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9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