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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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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625號王素蓮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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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素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素蓮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王秀鳳  
被   告 王素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9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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