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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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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65號李文村、劉惠珍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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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李文村、劉惠珍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5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文村、劉惠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主文依法不得公開。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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