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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88173號洪東秀即洪賜哲之計算書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2司執慎字第88173號
(委外案號:112南金職亥字第5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東秀即洪賜哲之計算書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慎字第8817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東秀即洪賜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應送達如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本件係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委外案
號:112南金職亥字第553號,亥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黃敏純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慎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