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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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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172號陳優美、陳優芬、陳皇強、陳皇綸、陳翬窈、陳怡秀、陳乃瑜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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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優美、陳優芬、陳皇強、陳皇綸、陳翬窈、陳怡秀、陳乃瑜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7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告陳優美、陳優芬、陳皇強、陳皇綸、陳翬窈、陳怡秀、陳乃瑜之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陳優美   
      陳優雅  
      陳優芬   
      陳皇強   
      陳皇綸   
            陳翬窈   
      陳怡秀   
      陳乃瑜   
      陳冠庭 
      陳冠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陳淑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
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一:
編號
陳淑琴所遺系爭遺產
面積或股數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由被告與陳俊宏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1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1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6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1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7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8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1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9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10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11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12
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1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3,333股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被告與陳俊宏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1
陳俊宏
6分之1
2
陳冠庭
12分之1
3
陳冠碩
12分之1
4
陳乃瑜
30分之1
5
陳怡秀
30分之1
6
陳翬窈
30分之1
7
陳皇綸
30分之1
8
陳皇強
30分之1
9
陳優芬
6分之1
10
陳優雅
6分之1
11
陳優美
6分之1
 
 
附表三:                        
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原告
6分之1
被告陳冠庭
12分之1
被告陳冠碩
12分之1
被告陳乃瑜
30分之1
被告陳怡秀
30分之1
被告陳翬窈
30分之1
被告陳皇綸
30分之1
被告陳皇強
30分之1
被告陳優芬
6分之1
被告陳優雅
6分之1
被告陳優美
6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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