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秩字第000006號胡興宗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移送人胡興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秩字第6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應送達被移送人胡興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陳邵瑋
羅孝謙
易庭宇
陳詠文
黃志凱
葉孟達
葉柏宏
黃焌維
胡興宗
余炳賜
高斌祐
林琤
林家鋐
被移送人 蔡○璿
法定代理人 蔡○陵
被移送人 盧○祥
法定代理人 盧○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2月5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300159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邵瑋、羅孝謙、蔡○璿、易庭宇、陳詠文、黃志凱、葉孟達、葉柏宏、黃焌維、盧○祥 、胡興宗、余炳賜、高斌祐、林琤、林家鋐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