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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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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328號翁英傑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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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南院揚民繼11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英傑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翁英傑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改113年1月4日下午1時58分續行言詞辯論,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被告未合法送達。本院復依職權再定於113年2月22日下午1時58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兩造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規定視為張劍平撤回其訴。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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