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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73號翁英傑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英傑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翁英傑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曾訂於民國113年1月4日下午2時40分及113年2月22日下午1時52分在本庭辯論,兩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到庭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